| 事项名称 | 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 |
| 一句话政策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
| 政策依据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 文号 | 人社部令第50号 |
| 核心条款 | 第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范围等。 |
| 政策网址链接 | https://www.gov.cn/zhengce/202312/content_6918551.htm |
| 办理地点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政务服务中心1层人社厅1-5号窗口 |
| 受理条件 | 已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 |
| 申请材料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备案凭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表 |
| 咨询电话 | 0431-82752937 |
| 办理网址 | http://zwfw.jl.gov.cn/jlszwfw/bszn/?area=220000 |
| 流程图 | ![]() |
| 事项名称 | 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 |
| 一句话政策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
| 政策依据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 文号 | 人社部令第50号 |
| 核心条款 | 第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范围等。 |
| 政策网址链接 | https://www.gov.cn/zhengce/202312/content_6918551.htm |
| 办理地点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政务服务中心1层人社厅1-5号窗口 |
| 受理条件 | 已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 |
| 申请材料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备案凭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表 |
| 咨询电话 | 0431-82752937 |
| 办理网址 | http://zwfw.jl.gov.cn/jlszwfw/bszn/?area=220000 |
| 流程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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