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规范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工作,有效促进就业创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质量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吉政办〔2021〕17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开发促进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吉政办发〔202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牵头起草了《吉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吉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综合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
电子邮箱:jlshichangchu@163.com,邮件请注明“吉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综合考评办法”意见反馈。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邮编:130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综合考评办法”字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21日
吉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园区“集聚资源、孵化企业、创新引领、培育市场、服务人才”的重要作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提质增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吉政办〔2021〕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瞄准 “六新产业”发展和“四新设施”建设,围绕“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强全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支持条件成熟的市(州)建设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到2025年,全省建成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4—6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经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设立,在一定空间内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服务部门及配套企业入驻并达到一定规模,有产业政策扶持,能够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对促进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或重点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为综合性园区和专业性园区两类,原则上每个市(州)建设不超过1个综合性园区,可建设若干个服务本地特色产业的专业性园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般设立在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优势明显的省内地级市(自治州),或者国家级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园区等。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划论证充分。按照全省经济发展布局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报告。
(二)建设面积达标。设立单一园区的,综合性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专业性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设立多个园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分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聚集规模较大。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15家,其中,机构总部落户园区所在地的占入园企业不少于50%。
(四)基础设施完备。已被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各项功能齐备,能够提供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公共服务功能。园区同时具备法律咨询、投融资、招聘大厅、会议、培训、餐饮等配套服务。
(五)服务业态全面。园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态均衡完善,应包含:派遣外包、培训、管理咨询、业务代理、测评、高级人才寻访、软件应用等基本人力资源业态。
(六)运营管理科学。有专门的园区管理机构、产业园管委会或专业化的公司负责运营管理,配备专业化运营团队或专职工作人员,有完善的管理服务和经营制度。
(七)社会效益较好。省级产业园建设与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和产业布局匹配度高、协同性好。产业园需在集聚产业人才、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才服务、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较好作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自愿申报、实地评估、组织论证、研究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1.申报请示;
2.产业园区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发展规划;
3.产业园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
4.已知出台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和产业园发展扶持政策文件;
5.已入驻或已签入驻协议企业名录;
6.其需要出具的相关材料。
(二)审核。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产业园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由产业园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三)评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业内专家对申报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情况进行调研论证,结合全省产业园区布局,对产业园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论证评估。对制定产业园建设规划、确立运营管理模式、出台扶持政策、完善配套保障措施等进行指导。形成评估意见,提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推荐名单。
(四)认定。评估通过的产业园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文批准其设立XX市(州)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未通过认定的,对照省厅认定意见进行整改、完善,间隔3个月后可再次申报。已经设立的省级产业园区新建分园区的,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在原省级产业园区基础上增设分园区。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统筹、指导和评估等工作。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产业园的服务、管理和日常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地应加强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产业园管理和运营体制机制,规范运作,完善服务。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般应设立管理协调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服务。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产业园运营管理模式。
第九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加大对产业园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的投入,加强园区软硬件建设,为入驻企业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第十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设立专项资金项目,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鼓励各地创新产业园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产业园建设,构建多元化的产业园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运营机构要搭建项目合作平台、行业交流平台或业务对接平台。帮助入驻企业开展需求对接,助力新产品、新技术在园区落地生根。促进行业间资源共享,逐步扩大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域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工作交流和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观摩学习、研讨协作,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促进产业园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综合考评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综合考评,综合考核内容包括:
(一)园区发展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各项扶持政策兑现情况;
(三)园区服务全省中心工作情况;
(四)园区整体经济社会效益;
(五)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情况。
综合考评每三年进行一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开展自评工作,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自评情况。
第十四条 对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政策扶持,对考评当年不合格等次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经营不善、效益不好、未开展实质性工作、存在违规违法运营情况以及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产业园,采取责令整改、取消授牌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1.申报材料封面格式;
2.申报函件模板;
3.吉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表;
4.产业园区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发展规划书;
5.已出台的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政策;
6.产业园区已入驻或已签入驻协议企业名录;
7.真实性声明。
吉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综合考评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吉政办〔2021〕17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开发促进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吉政办发〔2021〕5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在全省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综合考评,引导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进一步明确定位,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创新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考评原则
坚持全面性和导向性相结合、经济发展和工作推进相结合、功能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集中考评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产业园区综合考评和动态管理内容,突出考评内容发展导向的科学性、先进性和考评指标设置的规范性、可操作性。
三、考评对象
吉林省范围内已被评定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园区(名称有变化的适时调整)。
四、考评内容及分值分布
考评内容围绕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情况及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分10个指标考评体系和奖励加分两大部分,具体内容及分值分布如下:
1.园区运营最低建筑面积情况;(0-10分)
2.入驻园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0-10分)
3.入驻园区人力资源企业包含央企国企、跨国公司、省内龙头企业情况;(0-10分)
4.园区配套设施完善情况;(0-10分)
5.园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态分布情况;(0-10分)
6.园区运营团队的配备情况;(0-10分)
7.园区的社会影响力及效益情况;(0-10分)
8.园区已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兑现情况;(0-10分)
9.园区服务全省中心工作情况;(0-10分)
10.园区年度自评完成情况;(0-10分)
对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认定或授牌和新增央企国企以及引进上市企业的产业园区给予奖励加分,一项加2分,累计最高分为10分。
对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及发生较大运营事故、安全事故的园区予以扣分,每发生一次扣2分,累计最高扣分达10分的园区直接取消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评级。
以上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园区年度发展水平考评分值,具体考评指标通过综合考评通知发布。
五、考评方式和程序
考评分为自评和综合考评两部分。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自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三年开展一次综合考评。
(一)自评部分
1.园区自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对照综合考评体系进行年度自评。填报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表,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形成自评材料,并根据当年下发的考评通知时间要求,及时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市(州)考核。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上报的自评材料进行考核,并组织实地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3.省厅备案。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考核情况连同园区自评材料一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作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考核的参考依据。
(二) 综合考评部分
1.填报材料。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对照综合考评体系填报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表,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形成综合考评材料,经园区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或签署核实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组织初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园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省级产业园区进行实地考评。
3.考核评价。在指标评价和实地考评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考评结果。
4.结果发布。综合考评结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
六、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激励机制
被评定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当年即享受一次性资金100万元补助。对综合考评排名第一的园区给予相关政策倾斜和专项资金奖励。
1.重点园区:综合考评分值90-100分的园区为重点园区,奖励200万元;
2.成长园区:综合考评分值80-89分的园区为成长型园区,奖励100万元。
3.合格园区:综合考评分值60-79分的园区为合格型园区,不予奖励。
(二)约束机制
对工作完成不好,分值低于60分的园区以及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年度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相差较大、严重不符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资格。
七、组织实施
(一)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综合考评工作由省人社厅市场处和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负责,成立考评领导小组,建立考评专家组(也可委托第三方),制定考评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市(州)要加强对年度自评工作的领导,保证数据真实可靠,组织好年度自评工作。
(三)本办法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