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本人通过参加省直事业单位考试,考上林业厅下属事业单位,全额事业编制,无服役期要求,且已工作两年。由于工作地点在白城市,本人户口、家庭及父母均在通化市,两地距离遥远,回家非常不便利,无暇照顾家庭及父母,给生活带来很多困扰,请问能通过正常程序调回通化市工作吗?谢谢。
2010年8月入职现公司,2011年1月份公司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8月续签三年,
请问:1、在这种情况下,本人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在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本人不同意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我是2015年3月份沈阳铁路局延吉车务段退休的军转干部,退休养老金3881.99元。
问;1.是否可以享受困难补助,应该是多少?
2.应该找哪里办理
3.1975年入伍副营职
原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已兑现工资的人员,参公后
按科员核定工资不合理,不符合国家和省文件精神的申述
尊敬的领导:
我是榆树市物价所2013年12月退休职工,工龄41年,现工资3052元。1990年我在物价所被聘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中级职称标准工资(有批件)。1995年工资套改,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把本属事业单位的物价所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范围。该文件明确指出:“只有专业技术职称而无行政职务的,由各单位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并参考原工资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这就雄辩说明:该文件中提到的“不与职称挂钩”是指确定行政职务“不与职称挂钩”,而核定级别工资要“参考原工资水平”。
据此文件精神,“为使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后与同等条件行政人员确定的职务、级别工资大体一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比照正科层次核定机关工资”(摘自《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级确定》)。然而我市单纯以“不与职称挂钩”为由头,根本不考虑我已聘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原工资水平”,极不合理不对等地按科员标准核定工资,使我在工作岗位上打拼了一辈子所获得多年的待遇化为乌有,将我中级技术职务工资强行“摘钩”,降为与初级技术职务相对应的科员工资,一直到今天也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全国类似我这样的情况,即:“单位成建制转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且已兑现工资的人员”,都相应得到了合理地解决。依据是各省相继下发的文件,如安徽皖人社秘〔2010〕501号文件;内蒙古厅发〔2011〕23号文件;我省的文件是吉公局联发〔2009〕77号文件。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对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且已兑现工资的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职数限额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职务。具体资格条件为……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的人员具备竞争主任科员资格”。然而组织上没有运作,使吉公局联发〔2009〕77号文件化为一纸空文(相应文件附后)。
我的问题不能解决的症结在:相关领导把我的情况和参公后取得的职称又没兑现过工资的人员混为一谈。这些人员不在文件规定的解决范围内。省文件明确规定的政策界限是:“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且已兑现工资的人员”。
我市“补发2013至2014年期间退休职工的职称工资拨付资金2550万元”(见领导讲话)。我的情况是最应该解决的。然而教育等单位退休人员,在岗时并没有兑现职称工资,退休后都解决了职称工资。而我是已聘人员且已兑现过职称工资——国家既没有否定当时评聘的正确性,也没有撤销评聘文件,就取消我既得的工资待遇是不合理的。我的合理要求是:落实国办发[1993]85号和吉公局联发〔2009〕77号文件,按正科核定补发我的退休工资。敬请领导解决为盼。
榆树市物价检查所退休职工 王东文 呈上 于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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