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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咨询 已办结
2016-11-25

20108月入职现公司,20111月份公司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138月续签三年,2016830合同到期,公司未提出续签也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本人一直在公司正常上班。

请问:1、在这种情况下,本人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在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本人不同意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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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