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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入职现公司,2011年1月份公司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8月续签三年,
请问:1、在这种情况下,本人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在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本人不同意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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