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上一份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2月31日,现补办劳动合同(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我们拟如此签定:
(二)无固定期限:自2009 年 1月 1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合同末尾:签订日期 2016年12月16日,可否?
如不合理该如何签订?
您好
我是延边州事业单位一名专业人员,工作年限20年,全日制本科学历,具有硕士学位。已取得正高级职称,工作成绩也突出,自己负责一个本专业业务科室。但在单位聘任时因单位人事工作出现问题,以前没有彻底实施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中的按需设岗(科室职能)、按岗聘用(职能岗位分配 )原则,导致我现在只能被聘为中级九级。请问,这样的低两级聘用合规吗?
我叫杨秀发,现年87岁,是白城市面粉厂退休职工。一九四八年参军参加了解放和抗美援朝战争,于一九五七年三月在广州部队正营职干部复原。
根据中发 [1980] 3号文件规定“一九二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五年期间复原的军队干部改办转业”的精神,我所在的单位同意改办转业手续并上报,市人事局也通知我到人事局工资 科查询。科长说:“经研究同意你改办转业手续,但改办后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差额不补,按现在工资制度执行”我说这与文件精神不符,于是我请示局长,当时批示工资福利科给予办理并答复本人(邓志发22/9)。科长要了局长批示后说“你找局长也没用,就算市长来了也得我批,想办维持原意见不变。”
以后我不断的找。就是一推二拖到现在付“改办过时了,再不办了”
诉求理由:
一,我出身历史清白,经过国内外战争考验,在战场上及和平建军中均立过功,文革中没站错队,不是犯错误复原。
二,3 文件规定“一九六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五年期间作复原处理的四十一万军队干部改办转业,”我符合规定条件。
三,开始局里批同意改办,但工资待遇不变不符合3号文件精神,因此不接受。
四,拖得太久了,我也是不断找,就是不办。而3号文件对于时间也说“对这批复原干部改办转业的问题要放到一九八零年或再长一点时间来解决。”
热切希望摘掉“四人帮”扣在头上“复原处理”的这顶帽子,还我一个清白历史和人格尊严。
诉求人
白城市面粉厂退休职工
杨秀发
电话:155-4395-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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