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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上一份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2月31日,现补办劳动合同(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我们拟如此签定:
(二)无固定期限:自2009 年 1月 1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合同末尾:签订日期 2016年12月16日,可否?
如不合理该如何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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