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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1-12-03 1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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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人社联〔2021189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长白山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梅河口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直、驻省中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吉林省关于对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办发〔20218号)精神,全面摸清全省表彰奖励获得者基本情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经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决定开展全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以下简称“表彰人员”)统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登记范围

全省有人事档案记录、能够通过相关资料查证核实、健在并保持荣誉的下列人员(不含现役军人):

(一)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2018年以前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表彰,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2018年以后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表彰,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

(二)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1.受到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表彰,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或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2.1995年以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系统、行业协会在综合性的系统表彰奖励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且原国家人事部发文确认该称号奖励升级或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3.199511日(含)以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系统、行业协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批准授予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或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4.在服役期间立一等功,或被中央军委授权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具体统计范围可参照《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参考范围及有关事项说明》(附件1)。

二、任务分工

(一)统计申报工作分工。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省、市、县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负责统计本部门本单位所属(含垂直管理、监督管理、行业管理、业务主管、直接联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中所有符合条件的表彰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表彰人员中的农民、无固定单位或稳定工作的人员,以及无主管(行业管理)部门或原业务主管单位的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中的表彰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统计。驻省中直部门、单位负责统计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所有符合条件的表彰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二)审核确认工作分工。全国和吉林省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党内表彰人员的申报材料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全国和吉林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申报材料由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同级总工会负责审核把关;全国和吉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申报材料由各级党委组织(公务员管理)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审核把关;其他表彰人员(含获得两个以上不同类别表彰的人员)申报材料由各级人社部门牵头审核把关。

三、统计登记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表彰人员及所在单位按要求填写《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登记表》《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汇总表》(附件23,以下简称《登记表》《汇总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按要求报上级主管(行业管理)部门或原业务主管单位。其中,所在单位无上级主管(行业管理)部门或原业务主管单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直接报同级人社部门;所在单位无主管(行业管理)部门或原业务主管单位的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报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农民、无固定单位或稳定工作人员中的表彰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与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填报以上材料,并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表彰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行业管理)部门、原业务主管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基层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有关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将有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整理汇总后,连同统计登记工作情况报告,参照《统计登记工作材料报送要求》(附件4)有关规定报同级人社部门(驻省中直部门、单位报省人社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社部门

(三)各市、县级人社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分类审核整理,根据需要分送同级组织、总工会等部门审核,或组建联合审核组按分工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有关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人社部门将有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分类整理汇总后,连同本地统计登记工作情况报告按附件4要求统一报上级人社部门。

(四)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将《登记表》返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备案后的《登记表》,将表彰人员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指定系统,建立全省表彰人员信息数据库(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时间安排

(一)20211231日前,省直各部门、单位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统计登记审核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按要求报省人社厅。

(二)2022115日前,各县(市、区)人社局完成本县(市、区)统计登记审核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按要求报所在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

(三)2022131日前,驻省中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社局完成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统计登记审核工作,将有关材料按要求报省人社厅。

(四)20222月底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基本完成全省表彰人员统计登记审核备案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表彰人员统计登记是落实相关待遇、实施困难帮扶、加强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导向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详细安排部署,层层分解任务、压实责任,确保统计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精心组织,精准填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把符合条件的表彰人员全面统计到位,做到应报尽报、不留死角。要指导表彰人员及所在单位认真对照统计内容、填表说明和工作要求,全面、准确、规范填报信息,提供相应资料,防止漏报错报,保证工作质量

(三)严格审核,严肃纪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政策标准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严禁扩大统计范围。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要切实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防止信息外泄。涉密人员及涉密信息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不能进行脱密处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不担当不作为、弄虚作假或牟取私利等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市、县级组织、人社、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学习和业务指导,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报告有关事项,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吉办发〔20218号文件要求将有关待遇落实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做好待遇兑现等统计登记后续管理服务工作提供保障。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确定统计登记工作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于1210日前将《统计登记工作负责人员联系表》(附件5)报省人社厅。

 

附件:1.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参考范围及有关事项说明

 2.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登记表

 3.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汇总表

      4.统计登记工作材料报送要求

 5.统计登记工作负责人员联系表

    

(附件25电子版可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业务目录区域“评比达标表彰”栏目“综合管理”模块下载。)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总工会

                                                             20211126

 

(此件正文及附件25主动公开,附件1依申请公开)

附件2: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登记表.docx
附件3: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汇总表.xlsx
附件4:统计登记工作材料报送要求.doc
附件5:统计登记工作负责人员联系表.doc
  • 责任编辑:吉林省人社厅_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