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首页>公告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1-11-11 15:38:00
  • 来源:
  • 作者:
  • 字体显示:

吉三方〔2021〕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落实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决定在全省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专业化建设专项行动,通过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育和选树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等措施,推动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专业化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是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和保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全省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企业与职工双方劳动关系利益问题的桥梁纽带,既是不断健全完善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直接参与者,又是协调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问题的专业工作者,是构建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和各类用人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强化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以创新实干的精神,推动建设一支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以打造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为抓手,充分发挥专业化骨干队伍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劳动关系协调员在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政策服务、监测预警、风险防范、矛盾化解等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能力素质和综合服务水平。每年在全省评选100名金牌和若干名银牌、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力争用5年时间,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知识精、工作能力强、覆盖各类企业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到“十四五”期末,力争全省大中型企业和从事协调劳动关系的社会组织至少配备一名劳动关系协调员,未配备或难以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中小微企业由辖区内基层平台的劳动关系协调员予以覆盖。

  三、明确推荐评选范围和原则

  (一)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评选范围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区域性调解机构、行业工会、行业协会和各类用人单位等组织,从事制定、实施、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指导,以及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包括:

  1.各类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资(薪酬)管理、招聘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员工关系、工时管理、劳动纠纷调处等协调劳动关系相关业务的专门工作人员。

  2.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法律服务等行业从事与协调劳动关系业务相关的专门工作人员。

  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以及相关服务的专门工作人员。

  4.各级工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产业工会、企业工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等从事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动标准、劳动保护、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等与协调劳动关系业务相关的专门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等从事与协调劳动关系业务相关的专门工作人员。

  6.其他各类从事与协调劳动关系业务相关的专门工作人员。

  (二)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评选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省里统一确定的条件、名额、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评选,对存在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以及不正当竞争等其他问题的,取消推荐评选资格。

  2.坚持逐级申报与同级推荐相结合。按照属地管理、基层推荐、逐级审核、集中考核、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实施推荐评选。

  3.坚持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面向长期在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并在稳定劳动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统筹考虑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比例。

  四、明确推荐评选条件和程序

  (一)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评选条件

  全省推荐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推荐评选标准,既要符合省里统一确定的基本标准,又要符合推荐评选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必备条件。

  1.基本标准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方针、路线,作风正派、品德端正、遵纪守法、顾全大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扎实奉献,群众认可度高。

  (2)在协调劳动关系及相关领域从事本职岗位累计满3年以上,具备劳动保障特别是劳动关系法律法规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技巧,并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方面发挥作用明显,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应当在5年内无违法违纪问题,未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以及问责、约谈等组织处理,无违反诚信原则和失信惩戒记录等问题。

  (4)劳动关系协调员的所在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规定,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制度健全,党组织作用发挥充分,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成效明显,5年内无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信访事件。

  (5)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要在创新劳动关系政策措施和协调手段、有效处置重大劳动关系事件和问题、指导本地区小微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必备条件

  (1)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评选对象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关系协调员基本(工作)职责,取得较好工作业绩,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含)以上或相关职业四级(含)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b.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c.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含)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d.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等,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2)银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评选对象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关系协调员基本(工作)职责,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获得劳动关系领域相关荣誉,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含)以上或相关职业三级(含)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b.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c.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含)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d.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等,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3)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评选对象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关系协调员基本(工作)职责,工作业绩突出,特别是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成效明显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关系领域相关荣誉,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二级(含)以上或相关职业二级(含)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含)以上;

  b.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含)以上。

  c.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含)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d.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等,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含)以上。

  e.获评国家级、省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可直接作为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对象,且不计入各地推荐名额。

  上述必备条件中,相关职业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以及与协调劳动关系相关的社会工作等职业;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法学、社会学等专业;相关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指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专理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协调劳动关系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相关人员根据推荐评选范围、条件进行自荐,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申报:

  (1)省、市(州)、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推荐本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向同级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2)符合评选条件的各类各用人单位及基层各乡镇(街道、社区)相关人员,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并履行相关程序,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2.逐级审核。按照层层推荐、逐级审核要求,各级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向本级申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层层审核,并根据推荐名额和推荐对象的实际情况,对合格人选进行综合排序,按要求向上级三方委员会办公室逐级推荐。

  3.省级复审。省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省推荐情况组织复审,根据复审结果研究确定全省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名单,发布命名决定并颁发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

  五、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措施

  (一)落实培训费用保障。各有关单位要支持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考核认定提供便利。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及考试、等级认定的,所在单位要在报销培训费、差旅费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期间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不得扣减工资和福利。

  (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条件的对象,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且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符合生活费补贴发放条件的,落实生活费补助。

  (三)落实技能提升补贴。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四)落实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的有关要求,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被聘用的,可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六、切实抓好管理服务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层层细化分解到基层和企业,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动措施,特别是要把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落实到位。要以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评选工作为抓手,严格把握标准和质量,认真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育和评选工作,对获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的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人员、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优先推荐作为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评选对象。各地要严格按照省里确定的名额数量,于每年10月下旬前,择优向省三方办报送推荐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材料(附件2、3),省里将进行综合评审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进行推荐。2021年度报送时间为11月20日至11月30日。

  (二)加强培训指导。要突出培训重点,将劳动关系情况复杂、劳动争议多发频发、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问题较多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重点培训范围,鼓励和引导更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积极推动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开发职业培训教材和职业培训包,打造“互联网+劳动关系”,在培训方式上推行线上线下培训相融合,在培训内容上突出实用性,既要兼顾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又要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注重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和矛盾化解能力。推动技工院校开设劳动关系协调相关专业。鼓励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评价机构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人员,帮助指导其解决招聘、晋升、职业规划、项目难题等问题,并通过定期举办沙龙讲座、招聘内推、项目对接等活动,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员之间相互交流借鉴,提升实际工作能力,营造有助于劳动关系专业化人才全面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管理服务。各地要积极统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和各类培训机构,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细化落实工作责任,规范、有序、高效地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育等工作的管理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会同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深入辖区内企业、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实地了解企业和劳动者的需求,掌握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情况,特别是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资格证书人员情况,健全完善数据库,动态掌握劳动关系协调员数量、结构、分布情况以及工作情况,建立与劳动关系协调员的沟通互动机制。进一步探索基层平台充实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途径,探索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专业能力提升渠道和职业发展通道。同时,加强与各类培训机构对接,帮助指导其做好培训组织实施、职业资格等级考核认定等方面的协调服务,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四)探索创新模式。各地区要加大部门协作,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与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市域社会治理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以大型企业、龙头企业为抓手,指导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深入班组、一线员工了解职工动态,促进企业与职工沟通,履行劳动关系协调员职责。探索依托基层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和综治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工会服务站等基层平台,推进基层平台劳动关系协调员服务小微企业和劳动者的有效方式方法,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向小微企业延伸,有效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在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提供用工指导服务、防范化解劳动纠纷、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基层平台探索建立协调劳动关系指导站、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室等载体,增强品牌效应,通过典型示范,引领更多的企业和基层平台配齐配强劳动关系协调员,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依托各类新闻媒介,多渠道、广覆盖地宣传加强劳动关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关注和参与职业能力提升和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评选工作。各级人社部门、工会、企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引导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参与推进实施全省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落实相关人员培训费用保障、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激励政策措施,通过技能比武、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专业素质,积极推荐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技能能手”、“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提高基层平台和企业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主动性,激发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荣誉感和工作热情。各地要于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交流经验做法,解决困难问题,推广典型经验,通过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

  1.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名额分配表

  2.吉林省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表

  3.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对象汇总表

  

  

  吉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名额分配表.docx
附件2.吉林省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表.docx
附件3.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对象汇总表.docx
各地三方办联系方式.xlsx
  • 责任编辑:吉林省人社厅_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