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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0-03-03 14: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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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0762-6874064 2020-03-03 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延长的3天假期属于什么性质? 是否按3倍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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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四平市人社局 网上回复 您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要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要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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