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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03-30 15: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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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5749-2601875 2017-03-30 就业与失业 您好,我在2012年工作时,办理了就业失业证,当时在工作单位暂住,发证机构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现在我在长春高新区买个楼,已经入住,但是户口并没有迁入长春市,还在公主岭市。现在,我准备到高新区工作,但是需要办理失业和就业,中间会差几个月的时间。那么,我应该在那里登记失业,那里登记就业?请给个具体的地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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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网上回复

您好!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城镇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填写《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以下材料;(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提供户口簿;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居住证或能够证明其在登记地已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房屋产权证、房屋承租合同;(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六)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或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证明。单位录用人员的劳动者持《录用(招聘)职工表》到本人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经办问题建议您直接向当地就业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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