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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10-5157-2555106 | 2017-02-10 | 补缴社保问题 | 您好,我最近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下发了《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养老保险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规定:对于高校毕业生在从事灵活就业或个体经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份,从毕业当月起,按照当年的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 我是2004年毕业,2009年参加的社保,2004年—2009年之间没有固定工作,我想问一下,我能补缴2004-2009年的社保吗,如果能,需要什么条件以及手续。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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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24 | 网上回复 | 您好!您的问题请与长春市社会保险局联系咨询,电话:0431-96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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