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就业失业登记证》一、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177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8号) 二、发放范围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2.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3.被用人单位招用、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 4.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5.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就业援助对象范围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 6.残疾失业人员; 7.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8.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9.失地农民。 四、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 (一)进行失业登记人员需提交以下资料: 1.《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2.户口本、两寸照片三张; 3.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进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人员,除大龄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外,在提供失业登记资料基础上,还要根据所认定身份,提交相应资料: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经社区、街道及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证明原件; 2.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或残联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社区工作人员入户走访后填写的《吉林市零就业家庭登记表》,并加盖各级部门公章及相关人员印章;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①离婚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明及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并且提供所抚养子女相关情况证明原件。②丧偶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所抚养子女相关情况证明原件; 5.失地农民需提供: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协议书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和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如本人档案在市就业局托管,需在社区填写《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认定表》,并持档案托管证件(失业职工手册、档案托管手册、就业失业等录证)到市就业局一楼29号窗口,办理身份认定;如档案在本人手中,市就业局在认定身份时,需审核档案原件。 五、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领程序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身份证,向创业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凭毕业证、身份证,向创业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区咨询电话 吉林市船营区就业服务局 66097810 吉林市昌邑区就业服务局 65090083 吉林市龙潭区就业服务局 63049350 吉林市丰满区就业服务局 66180197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就业服务局 64798035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就业管理局 63059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