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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0-3883-2482202 | 2016-12-10 |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录用公务员后级别工资问题 |
省人事厅2007年12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务(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字[2007]139号)”中规定,“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录(聘)用到机关公务员岗位的人员,按录(聘)用后任免机关任命的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和档次核定级别工资。”也就是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原工龄不做连续核算,一律从最低级别算起。该政策存在不合理问题: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吉林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该文件的执行直接降低了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原有的工作经历消失了。 建议:因为“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务(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字[2007]139号)”文件出台时间早于《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吉林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及《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目前涉及此类问题的人员越来越多,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修改完善(吉人字[2007]139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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