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吉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委托承办机构服务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为规范受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管理,客观、公正评价服务质量与效率,为提升服务管理水平、严格委托服务费支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办法
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各级人社局、社保局在职伤业务开展过程中,结合《吉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委托承办服务考核标准》,对商保机构在职伤业务组织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风险防控、宣传培训、咨询服务、服务满意度、创新服务、工作配合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如实进行日常规范和问题记录,填写日常考核记录单(附件1),要重点关注工作时效性、协助整理提交资料完整性、服务差错率、工作配合度等。在年终考核时,以日常考核记录为核心依据,坚持事实清楚、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考核、评价形成年终考核记录单(附件2)。
二、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由省社保局牵头实施,省人社厅全程监督。省人社厅工伤处、省社保局抽调市县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商业保险机构自查、考核小组现场检查、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商业保险机构对项目合同期内的委托承办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至省社保局。考核小组结合日常考核结果和自查情况,对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书面审查、现场检查。
三、结果运用
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形成各商保机构考核总评分并向其通报(附件3)。对于考核评估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考核评分作为省社保局与商业保险机构结算承办服务费中考核金额的依据(按照委托承办项目合同约定,待遇支出总金额的2%用于结算考核金额),具体结算规则和考核结果运用按照《吉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委托承办机构服务考核办法(试行)》和《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6年 月 日
抄送:各受托商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