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出处 |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
适用范围 |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 |
政策要点 |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单位招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灵活就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3.小微企业招用。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
申报程序 |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劳动者个人社保补贴每年度申请拨付一次;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每季度申请拨付一次。 (一)劳动者个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提出申请并予以办理。 个人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具体额度由市(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予以办理。 用人单位补贴标准:按单位(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
政策咨询 | 省就业服务局-就业援助处 0431-8869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