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9-04-23 16:32:52
  • 来源:
  • 作者:
  • 字体显示:  
查询编号 留言时间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20190423-8439-5813661 2019-04-23 经济补偿金 请问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中对工作年限的确认:是否按照最后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间确定?还是累计此前不连续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期间以总年限确定?
回复时间 回复部门 回复方式 反馈信息
2019.04.24 网上回复
您好!由于您的问题叙述的不明确无法为您明确解答,为您提供以下法律法规供您参考,如有疑问建议您拨打12333咨询服务电话详细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责任编辑: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