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8-6130-5802373 |
2019-04-18 |
确认补缴社保期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
本人1989年从职高毕业进入一汽二轿厂成为合同制工人,1996年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档案一直存放在原单位,直致2003年转出,转出后参加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因此导致1996年致2003年期间养老断缴,当时吉林省社保同意补缴断缴期间的社保,接续之前的社保。2003-2008年期间本人一直按时缴纳个体劳动者社保,2008年本人离开长春去北京工作,并由工作单位在北京开立一般养老账户,长春的社保停止缴纳。本人已在北京缴纳11年社保并有2年即将在北京退休,按照国家规定外地社保可以转入北京,在办理过程中,北京社保局要求转出地出具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本人在2003年补缴社保时是符合当时关于可以补缴养老金的国家规定才与补缴,当时是个体劳动者身份,这个相应文书应去由那个部门办理(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办理?这个关系到本人今后养老问题,请人社厅给予答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