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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12-04 14: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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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0517-3538407 2017-12-04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有什么区别 单位在北京,签订合同也在北京,5险一金在长春交,现在单位不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只给离职证明,新单位还要,这个在哪里开具,怎么开具。是否影响之后的5险一金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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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网上回复 您好!由于您的叙述不明确无法为您详细解答,为您提供以下政策供您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您仍有疑问请拨打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如果您对经办业务有疑问,请与受理您参保事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咨询电话:0431-9612333;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局咨询电话:0431-81110000/8193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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