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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05-26 11: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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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6097-3140290 2017-05-26 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与乙方协商不成强行更换乙方独立办公室门锁,使乙方被动无法提供劳动。乙方已于得知自身权益受损害当日申请劳动仲裁并立案,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返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在强行换锁,也即在乙方仲裁立案的十日后收到甲方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请问,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不签字。

 

请问,该事件是否可依据仲裁办案的流程,乙方候庭即可?此仲裁(或后续法院一审、二审上诉)期间的乙方被动无法提供劳动的损失应由非法解除关系的甲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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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长春12333 邮件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长春12333已为您邮件回复,请您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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