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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2152-2593609 | 2017-03-27 | 农村退伍军人缴纳社保问题 | 你好,我咨询一下关于农村退伍军人交社保问题。我家是吉林省德惠市布海镇农村的,户口是农业户口,2003年12月份入伍,2008年底退伍,在部队服役五年。听老战友说现在可以交社保,而且当兵五年也算工龄,给我户口所在地社保局打电话,工作人员说我这种情况不能算工龄,因为我退伍时部队没有发社保关系,没有光盘,没有关系转接。也没有其他政策。现在我在通化市通化市社保局说我这种情况可以交社保,需要入伍通知书,退伍证,户口本身份等证件就可以交社保,当兵五年算工龄五年,我想确认一下,省里有这个政策么,有的话,为什么通化可以交,我们德惠市社保不可以呢,我现在户口还没有转到通化。希望工作人员给说明一下,为什么一个省份两个地方政策不一样,在这里谢谢你们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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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 网上回复 | 您好!由于您的情况叙述的不明确无法为您解答,为您提供以下政策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请拨打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咨询。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7]367)规定,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接续工作 (一)明确适用范围。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政策的适用范围:一是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二是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队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三是按照现行制度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四是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队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 (二)做好军龄登记工作。《通知》下发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持民政部门介绍信和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核实部队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视同缴费年限,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7] 28号)规定,(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队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网址:http://hrss.jl.gov.cn/xxgk/gfxwj/201608/t20160831_242334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