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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12-16 10: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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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4968-2484796 2016-12-16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定日期问题

我单位上一份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2月31日,现补办劳动合同(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我们拟如此签定:

  (二)无固定期限:自2009 年 1月 1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合同末尾:签订日期  2016年12月16日,可否?

如不合理该如何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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