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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11-22 1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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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8108-2470162 2016-11-22 原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已兑现工资的人员,参公后 按科员核定工资不合理,不符合国家和省文件精神的申述

原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已兑现工资的人员,参公后

按科员核定工资不合理,不符合国家和省文件精神的申述

尊敬的领导:

我是榆树市物价所201312月退休职工,工龄41年,现工资3052元。1990年我在物价所被聘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中级职称标准工资(有批件)。1995年工资改革,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把本属事业单位的物价所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范围。该文件明确指出:“只有专业技术职称而无行政职务的,由各单位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并参考原工资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这就充分说明:该文件中提到的“不与职称挂钩”是指确定行政职务“不与职称挂钩”,而确定级别工资要“参考原工资水平”。

据此文件精神,“为使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后与同等条件行政人员确定的职务、级别工资大体一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比照正科层次核定机关工资”(摘自《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级确定》)。然而我市单纯以“不与职称挂钩”为由头,根本不考虑我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原工资水平”,极不合理、不对等地按科员标准核定工资,使我在工作岗位上打拼了一辈子所获得多年的待遇化为乌有,强行将我中级技术职务工资降为与初级职称相对应的科员工资画上等号,一直到今天也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全国类似我这样的情况,即:“单位成建制转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且已兑现工资的人员”,都相应得到了合理地解决。依据是各省相继下发的文件,如安徽皖人社秘〔2010501号文件;内蒙古厅发〔201123号文件;吉林省吉公局联发〔200977号文件。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对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且已兑现工资的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职数限额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职务。具体资格条件为……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的人员具备竞争主任科员资格”。然而组织上没有运作,使吉公局联发〔200977号文件化为一纸空文(相应文件附后)。

我的问题不能解决的症结在:相关领导把我的情况和参公后取得的职称又没兑现过工资的人员混为一谈。这些人员不在文件规定的解决范围内。省文件明确规定的政策界限是:“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且已兑现工资的人员”。

我市“补发20132014年期间退休职工的职称工资拨付资金2550万元”(王局长讲话),我的情况是最应该解决的。然而教育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岗时并没有兑现职称工资,退休后解决了职称工资。我不知道到他们依据的是什么文件。而我是已聘人员且已兑现过职称工资,是到手的工资待遇。国家既没有否定当时评聘的正确性,也没有撤销评聘文件,就取消我既得的工资待遇是不合理的。别的单位能解决,与情与理应平等对待,敬请领导帮助协调处理为盼。

                            榆树市物价检查所退休职工 王东文呈上 

                                于2016.11.22.手机1864315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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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长春12333 网上回复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建议您咨询长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联系电话:8987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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