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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11-18 12: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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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8230-2469172 2016-11-18 派遣制员工同岗同酬问题 您好!我是某单位派遣制员工,于2011年入职,每两年与劳务派遣单位签一次合同,现在就职单位受到与正式员工不一样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相差400元,车补、房屋补贴,年节福利、体检等都没有派遣员工,请问:1.我们少得到的福利和少发的工资可不可以去找就职单位,为自己争取这份工资和福利?2.请帮助提供吉林省关于劳务派遣制用工方式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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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网上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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