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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11-10 13: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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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0-8701-2465621 2016-11-10 依据劳动法福利待遇问题
2001年12月21日德惠市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民国有独资、隶属建设局)受德惠市人民政府(2001)26号文件委托实施对开发建设后的昌盛街物业管理。上访人在该公司实施昌盛街物业管理期间由德惠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计划内分配到该公司工作。
2004年7月14日德惠市人民政府在没有废除德惠市人民政府(2001)26号文件的情况下,发布了德惠市人民政府(2004)(第十五期)《专题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纪要》主要内容:
1、昌盛街物业公司解体,不再履行昌盛街管理职责;
2、昌盛街卫生由环卫处负责,管理由城管大队负责;
3、原昌盛街物业管理人员“计划分配的有编制的转业兵”由城管大队接收。
昌盛街的经营管理权与接收上访人条件交换,也就是说:城管大队获得昌盛街的经营管理权,必须无条件接收上访人,这是《专题会议纪要》的规定。城管大队应无条件执行《专题会议纪要》。
德惠市城管大队成立初始,隶属德惠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与“规划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属办公,后经隶属公用局、两委办直到独立,单位属事业单位,财务自收自支,主要经费来源:市场管理费、摊位费及占道费,人员编制由全民、集体、小集体组成。
前有车:原城管大队人员无一人带财政编,后有辙:后调入城管大队的人员均为企业破产改制,二次流向的人员,何为财政编?前后首尾都是无财政编制人员,都偏偏在中间的转业兵身上大做文章?
2004年7月14日德惠市城管大队按政府(十五期)《专题会议纪要》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接收了上访人。接收以后,德惠市城管大队对我们之间存在的劳动法律关系,一直不依法进行确认,在工作关系上受到歧视。在工资待遇上同工不同酬,工资差距太大,养老保障、医疗保险等方面更是无从说起。
德惠市人民政府(2001)26号文件与德惠市人民政府(2004)第十五期《专题会议纪要》都应视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德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是否有权对一个经营实体实施解体?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与法律相悖?法律依据在哪里?法律效力在哪里?是否涉嫌违法?我们尚且不加评论,我们要求《专题会议纪要》所做出规定能算数,不是出尔反尔。昌盛街的经营管理权拿到手以后,拒绝履行“接收”的条款,实在不是仁义之举。
我们已向德惠市人民政府提出在德惠市人民政府2004年7月14日第十五期《专题会议纪要》规定的框架内解决上访人的诉求,时至今日,德惠市人民政府在法定的时间内并未作出立案调查之表示,故上诉人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政府向国家、吉林省各级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这一违法事实的控告,请求各级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监督本案。请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新闻媒体,通过新闻采访、报道方式干预本案违法事实的查处,并呼吁全社会引起广泛的关注。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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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4 长春12333 网上回复 建议您拨打市长公开电话12345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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