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编号 | 留言时间 | 咨询标题 | 咨询内容 |
20200630-6023-7294965 | 2020-06-30 | 工龄认定问题 | 本人按吉人社办字[2016]40号文件,于2016年补缴养老保险费,按该文件规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补缴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并作为工作年限的依据。本人于2017年1月考入机关单位公务员,在核定工资时,省人社厅不予承认并计算按大学生补费期间的缴费年限及工作年限,请问是什么原因? |
回复时间 | 回复部门 | 回复方式 | 反馈信息 |
2020-07-02 16:26:38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邮件回复 | 您好!您的问题已为您邮件回复,请您注意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