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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0-09-14 1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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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函〔2020〕17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要将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制度,强化职能定位和主动作为,定期研究工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妥善解决。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并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今年年底前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各项工作安排。其中,目录清单内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拟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不得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建立鉴定台账,稳妥处理后续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梳理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按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培养计划招生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企业招收的企业新型学徒,要支持其完成培养培训计划,兑现招生(收)条件,保证政策不断线。要建立工作台账,使学生(学徒)毕结业时能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我省年初发布了《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时间安排的通知》(吉职鉴字〔2019〕10号),各地可按照年度计划安排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做好政策宣传,并按考生意愿,可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2020年底前,各地应完成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考收尾工作,自2021年起,不再开展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严格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

  各地要规范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严禁违规、突击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保证鉴定质量。严禁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命题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确保职业资格证书数据准确有效,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

  四、搞好政策宣传,积极推进等级认定

  各地要做好与职业资格相关政策的衔接过渡,稳妥有序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注问题。鼓励支持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积极稳妥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第三方认定试点。已完成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计划发布认定公告,规范履行好技能人才评价的社会化服务职能。

  五、深化职业资格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精神,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能调整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扎实推动落实。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强化自身建设,按既定安排退出具体鉴定工作,加快职能转变,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等工作。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开发处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安排.xls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