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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08-22 1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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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人社联字〔20149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审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201411日起,为201312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1年部分按1年计算)分段确定调整标准,累加计算调整数额。缴费年限25年(包含25年)以下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4元。 

  工伤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部分不足37.5元的,按37.5元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31231,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比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操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调度筹措资金,尽早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附件:1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3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4.吉林省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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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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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