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 一句话政策 | 参保人员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 政策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
| 文号 | 人社部规[2017]1号 人社厅发[2017]7号 |
| 核心条款 |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第八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流程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转移基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转入地和转出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基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一)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件6),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转移基金额按本规程第七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计算;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原参保单位。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相关资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
| 政策网址链接 | |
| 办理地点 | 政务中心社保窗口、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 |
| 受理条件 | 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欠费,经组织批准,2014年10月后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保人员;原企业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欠费,且在2014年10月后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 |
| 申请材料 | 1.机关保转入企职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企职保转出至机关保:《机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线下办理还需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网办身份验证后无需提供) |
| 咨询电话 | |
| 办理网址 |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吉事办、“吉林省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 |
| 流程图 | |
| 事项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 一句话政策 | 参保人员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 政策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
| 文号 | 人社部规[2017]1号 人社厅发[2017]7号 |
| 核心条款 |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第八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流程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转移基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转入地和转出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基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一)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件6),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转移基金额按本规程第七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计算;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原参保单位。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相关资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
| 政策网址链接 | |
| 办理地点 | 政务中心社保窗口、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 |
| 受理条件 | 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欠费,经组织批准,2014年10月后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保人员;原企业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欠费,且在2014年10月后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 |
| 申请材料 | 1.机关保转入企职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企职保转出至机关保:《机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线下办理还需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网办身份验证后无需提供) |
| 咨询电话 | |
| 办理网址 |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吉事办、“吉林省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 |
| 流程图 | |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11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04 ICP备案编号:吉ICP备050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