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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08-24 1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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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政函201389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方案如下: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20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1.5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220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0.5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1120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9.5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37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5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