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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08-24 1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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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19941229日省政府第25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1995年度全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为: 

  长春市区(含郊区)、吉林市区为190/月,100/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珲春市为170/月,090/小时; 

  其他市和县为150/月,080/小时。 

  1995年度全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199511日至1996430日。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本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