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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08-24 1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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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人社联字〔201150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理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企业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稳定艰苦岗位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 

  1.将井下采掘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5/工以上; 

  2.将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0/工以上; 

  3.将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提高到20/工以上。 

  煤矿井下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其它矿山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参照煤矿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执行。 

  二、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 

  1.将前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0/班以上; 

  2.将后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2/班以上。 

  三、建立高温津贴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四、资金来源 

  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71日起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7月20日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