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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条规定:“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因此,对于除名职工应从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