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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