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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4日下午辽源市‘人社局’的女办事员姓姜,给我打电话说:不承认我在办理退休手续期间找问过她,当时她开始对我说有‘政工师’职称待遇是每月给25元,最后一次又说定为15 元子,因这事我当时找了她们的主管男科长,和他们‘人社局’的书记,这些事实都能否认得了吗,后姓姜的办事员在电话和我说:根据98吉正发22号文件在98年6月30日以后任‘政工师’职称的不享受‘政工师’职称待遇。
我在办理退休手期间,找问过姓姜的办事员和主管男科长,并没有和我说不享受‘政工师’职称待遇,只是最后改口说每月给我15元,当时我又问这主管科长,为什么头几年有‘政工师’职称的退休了每月给400元,今年才给15元,这科长回答我说是有这么回事,我说今年为什么给这么少,这科长并没回答我,后我又找他们的领导书记,这科长才回答我说是根据吉林省‘人社局’的文件,就说这么一句话。
我是在辽源市房产局隶属的房屋建筑公司任‘政工师’职称的,任职资格时间为98年7月31日,这些都是经辽源市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那几年就评定那么一次,不可能有在98年6月30日前有评定的,所以说姓姜的 办事员说的是根据98吉正发22 号文件我不享受‘政工师’待遇,这是不可能有这样文件的,头几年有‘政工师’职称的退休了每月给400元,难道我的‘政工师’职称根头几年的不一样吗?要合理的解释文件规定办事,不能办损害群众利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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