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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咨询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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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的问题
咨询
已办结
2019-05-15
单位见习期未按见习期的工资标准发放(比如见习期工资是2000,但实际发放是1500),现在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单位讨要第一年欠发的工资,单位告知已经在以后的几年补发了(比如第二年工资是2000,但是实际按2500元发放,按这个标准发放的时候未告知本人),想咨询一下这样是合理的吗?还能再向单位追讨第一年所欠的工资吗?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您好:
您好!您的问题通化人社局已为您邮件回复,请您注意查收。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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