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您好:
我是吉林省通化市一名特岗教师。于今年9月份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转入当地事业编制。我2014年6月毕业返乡,等待家乡的招聘考试,在2015年8月考上吉林省特岗教师。2016年通过通化发布,社保官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等多方宣传途径,得知有一项惠民政策。可以补交社保,原文内容如下:二、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或个体经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份,个人自愿,可从毕业当月起,按照当年的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补缴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并作为计算工作年限的依据。高校毕业生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毕业证》。此项政策期限至2017年底。本着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有政策就会得到落实的信念。我补交了2014年至今的社保,共计四万余元。希望此项政策能够落实,实现政策上说的在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时作为计算工作年限的依据。可是当地人社反馈说没有接到上级单位的政策文件,无法落实这项政策。没有依据。不能计算工作年限里。我很无助,不知道该怎么办?这项政策既然是省里发布,是否真实有效,地方能否落实?如不能落实政策里提到的内容,我所补缴的金额怎么办?相信了政策,在政策实行期间交费了,希望能够解决问题,落实政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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