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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养老保险扶持政策的咨询 咨询 已办结
2018-11-30
我于2014年6月毕业,毕业之后返回家乡备考事业单位公务员。于2015年8月,考上吉林省特岗教师。2016年在通化发布,以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得知一项促进大学生灵活就业的好政策,吉人社办字【2016】40号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养老保险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上说“二、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或个体经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份,个人自愿,可从毕业当月起,按照当年的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补缴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并作为计算工作年限的依据。高校毕业生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毕业证》。此项政策期限至2017年底。 我在政策实行期间以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身份补交了2014年6月到2016年12月的社保。到2017年这项优惠政策停止时,咨询了当地社保部门,得到答复此项政策惠民,真实有效。会得到落实。我继续交社保,交到2018年9月。2018年9月是我特岗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进入编制。在计算工作年限,工龄时,并没有按照此项政策实行。我不知道该去哪里反映问题,也不知道能否解决落实这项政策。

您好:

请咨询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咨询电话:0435-3916904.

2018.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