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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指,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减轻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或为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鼓励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上述个人或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实行先缴后补,给予一定费用补贴。社保补贴资金只是就业专项资金中可以支出的一个科目和方面,是由国家和省、各地市(县)财政共同筹集和使用的。政策设计初衷和最终目的是通过提供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积极性和提高灵活就业稳定性。“申领补贴和享受补贴政策”是需要具备必要前提条件的,一是进行失业登记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二是实现并申报灵活就业;三是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费。社保补贴政策不是只要缴费就可以享受的福利性政策,更不是因经济困难或无力缴费面提供的社会救助性政策。
根据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文件《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和《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申领社保补贴,是本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就是说,(1)无论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还是申领社保补贴,必须是本人向有关部门主动提出。(2)各级人社保障和就业服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无法也不可能通知到每名就业困难人员。(3)各级人社保障和就业服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公主岭电视台、今日公主岭报、政务大厅窗口、微信公众号、各街道(乡镇)办公场所张贴通知等形式发布就业政策。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做到人人尽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员流动性频繁、随意性大的特点,更不可能及时掌握每个人是否在外地还是本市居住,也无法通知到。也没有文件明确规定和要求各级人社保障和就业服务部门必须通知到每名符合条件的人员。而且,省文件还对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按照“随时申报登记,即时受理认定、定期复核资格、及时退出援助”的原则。因此,并不是每名人员每年都符合认定和享受就业政策的。
根据省审计和财政部门到我市进行检查工作时,明确指出不允许存在补发社会保险补贴。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也于2017年12月11日下发文件《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或以前年度未提出享受补贴申请的,不得补发”,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行当年缴费、当年申请、当年审核、过期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