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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感谢您拨冗研究答复我个人的问题。现将我向您请教的问题介绍如下:
我2003年7月本科毕业,被省二实验学校招聘到该校任中学教师,省二实验学校当时的校长宋戈校长口头承诺3年给我们编制,但是3年并没有解决,我在工作第5年的时候,因编制遥遥无期而离职。之后我在2009年9月考取了公务员,2003年省二同批招聘的人员落实了事业编制。
可以明确的事实是:我与省二实验确实在2003.7-2008.8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我喜爱的教育事业奉献了5年青春。
现在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我的工龄对我个人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请问:我需要怎样让省二实验给我补交养老保险,核定工资的时候给予我应有的工龄待遇?
特此感谢,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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