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本人于2000年7月毕业后即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并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每年按时缴纳费用240元。2005年9月被分配到区直事业单位工作。请头号2000年——2005年人事代理期间是否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2.《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字【2007】14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2005年12月31日以后录(聘)到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录(聘)前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与非公有制单位签订了聘用或劳动合同,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我是在2005年9月份被分配到当地事业单位的,是否也需要提供聘用和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保证明。文件依据是什么?
您好!您的问题白山12333已为您邮件回复,请您注意查收。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11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04 ICP备案编号:吉ICP备050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