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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前我省目前执行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标准 咨询 已办结
2017-08-18

目前可查到的关于这方面的标准,基本上都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但是并没有“有关规定”的详细说明,不知道这个有关规定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吗?这个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目前废止了吗?如果废止的话,是否企业在上述框架内自行制定的规定即可?

您好:

您好!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1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