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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优待政策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