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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04年,按照国家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我省作为制度改革先行试点省份,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框架,结合我省实际,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其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是根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和指数化平均工资以及缴费年限确定的,实际考虑了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高低,以及全部缴费年限的长度。其中明确规定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明确缴费年限按照整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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