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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6-10-22 10:49:00
  • 来源:
  • 作者:佟冰
  • 字体显示:小 大
  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2026年度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5个工作日(2026年10月22日-2026年11月11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电话并传真:0431-88690651
  联系邮箱:171311837@qq.com
  附件:关于2026年度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10月22日    


  关于2026年度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确定范围、时间及保障渠道
  (一)202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起始时间为2026年1月1日。 
  (四)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二、调整和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87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83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79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75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7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64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配偶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48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32.5元/人/日。
  (五)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确定。一级伤残每月287元,二级伤残每月269元,三级伤残每月257元,四级伤残每月246元,五级伤残每月187元,六级伤残每月176元,七级伤残每月129元,八级伤残每月118元,九级伤残每月105元,十级伤残每月94元。
  三、有关要求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关心和关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政策平稳落实落地。各级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符合待遇调整条件人员的基础信息核准等相关工作,确保尽快将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位。
 
 
(责任编辑:吉林省人社厅_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