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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6-09-11 10:03:00
  • 来源:
  • 作者:佟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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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加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委托承办服务监督管理,规范对受托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考核,现将《吉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委托承办机构服务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6年 月 日

  (此件抄送各受托商业保险机构)


  吉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委托承办机构服务考核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委托承办机构服务考核工作,规范受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管理,客观、公正评价服务质量与效率,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确保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人社厅函〔2025〕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所涉及的考核对象是指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签订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委托承办项目合同的商业保险机构。适用于商业保险机构服务质量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服务费支付、委托续约、退出机制的核心依据。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明确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委托承办机构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要求、考核标准等,客观、真实地反映受托商业保险机构服务情况。
  (二)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采用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 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准确、合理地评价受托商业保险机构服务情况。
  (三)坚持多方参与、多元评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多方参与,以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形式,综合考核评估受托商业保险机构服务情况。
  (四)坚持以考促改、激励约束并重。通过考核商业保险机 构委托承办服务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并将考核结果运用于承办服务费结算。
  三、考核内容
  按照《吉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考核工作主要以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的委托承办服务实绩为重点,考核项目包括组织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风险防控、宣传培训、咨询服务、服务满意度、创新服务等方面,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吉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委托承办服务考核标准》。
  ( 一 )组织管理(17分)。主要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业伤害保障事务的总体情况进行考核,包括制度建设、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网点设置、窗口建设等5项考核指标。
  (二)经办服务(50分)。主要对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的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包括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给付申请、档案管理、复议诉讼、培训宣传等6项指标。
  (三)信息系统(8分)。主要对商业保险机构的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和系统权限使用管 理情况进行考核,包括系统建设、权限管理等2项指标。
  (四)风险防控(8分)。主要对商业保险机构在开展委托承办服务过程中的内部质量控制、监督管理以及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考核,包括内部控制、投诉处理等2项指标。
  (五)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9分)。主要对商业保险机构做好职业伤害保障政策宣传培训、提供咨询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包括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3项指标。
  (六)服务满意度(4分)。主要对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满意度情况进行考核。
  (七)创新服务(4分)。主要对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创新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省社保局牵头组织,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全程监督管理。
  (一)考核主要采取商业保险机构自查、考核小组或第三方机构现场检查、满意度调查等方式。由商业保险机构对项目合同期内的委托承办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至省社保局。考核小组或第三方机构结合日常监督结果和自查情况,对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满意度调查等考核工作,进行全方位的考核评估。
  (二)在委托承办项目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由考核小组或第三方机构按照《吉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委托承办服务考核标准》,对商业保险机构在项目合同期间开展的委托承办服务进行考核评估。
  五、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考核评估情况,由省社保局作出考核评分,并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通报。对于考核评估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考核评分作为省社保局支付商业保险机构结算承办服务费考核金额依据(按照委托承办项目合同约定,待遇支出总金额的2%用于结算考核金额),具体结算规则如下:
  (一)考核分在90分以上的(考核分≥90),支付承办服务费考核金额的100%;
  (二)考核分在80-90分的(80≤考核分<90),支付承办服务费考核金额的75%;
  (三)考核分在70-80分的(70≤考核分<80),支付承办服务费考核金额的50%;
  (四)考核分在60-70分的(60≤考核分<70),支付承办服务费考核金额的25%;
  (五)考核分低于60分的(考核分<60),承办服务费考核 金额不予支付。
  对于考核分低于60分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应按规定提前终止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委托承办项目合同,商业保险机构应按要求做好合同解除后的相关工作,3年内不得再参与本省委托承办招标工作。
  六 、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委托承办服务考 核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考核的各项准备工 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商业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考核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考 核工作的联系协调,并按照考核要求提前准备自查报告及相关考 核材料。
  (三)参与考核工作的人员要确保公平公正、严守纪律,严 格按照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公 正地评估商业保险机构委托承办服务情况。
  附件:吉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委托承办服务考核标准 


吉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委托承办服务考核标准.docx
(责任编辑:吉林省人社厅_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