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的发展需求,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吉林省人才中心结合全省实际,修订了《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件请发送至:jlsrcxxwlc@163.com。
2.信函请邮寄至: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650号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信息网络处(邮编:1300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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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2025年11月28日
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发挥大学生创业园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业园 (以下简称创业园), 是以创业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结合当地产业优势和经济发展需要,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环境,开展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帮扶、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具备形成企业创办、成长、出园、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实体。
第四条 创业园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等创办创业园。
第二章 创业园认定
第五条 创业园认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园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运营的企业、事业或其他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固定的创业培训、实训场所和相应的专业培训、实训队伍。
(三)依据不同层次创业园要求,符合场地面积、入驻企业、创业大学生、带动就业人员的标准。省级大学生创业园标准条件为:园区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创业企业20户以上,每户企业有3—5名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标准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且需明确量化指标并向社会公示。
(四)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通风、网络通讯、运输等生产生活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五)能够为创业园内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指导、风险评估、企业创办及注册指导,能够提供市场、融资、管理、技术、人才、法律、财务等服务,且需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频次、服务内容、企业反馈等信息。
(六)有明确的创业企业孵化周期 (一般不超过三年), 建立相应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功能。
(七) 具备长期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创业园认定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书。
(二)创业园主办方相关资料文件复印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场地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
(三)创业园建设和发展情况报告,包括创业园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优惠政策、入园孵化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入园孵化企业相关材料、创业人员(附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单。
(五)在职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岗位责任。
(六)创业园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创业园认定程序:
(一)创业园认定按照分级认定原则,即申报市(州)级创业园应取得县(市、区)级创业园资格;申报省级创业园应取得市(州)级创业园资格。中、省直单位,部属、省属高校可直接申报省级创业园。
(二)创业园主办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或补正内容。
(三)受理单位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
(四)依据审核和考察情况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说明和接受评委咨询,由评委会投票确定是否确认为创业园。
(五)对评委会通过确定的创业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对公示无异议的创业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文件,颁发牌匾,同时设立一年的观察期,对创业园基础运营、政策与服务、社会效益进行跟踪指导,观察期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需限期整改。
第三章 创业园退出
第八条 对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创业园:
(一)创业园认定满一年后创业孵化企业数量未达到对应等级认定标准80%的;
(二)创业企业中大学生创业人数占比低于认定标准、带动就业人数未达到对应等级认定标准80%的;
(三)向入园企业或个人收取政策外额外费用的;
(四)创业园场地挪作他用或实际使用场地面积低于认定标准80%的;
(五)不具备连续孵化功能,创业园性质发生变化的;
(六)不能按要求提供专业化服务,一年内被创业对象有效投诉三次及以上且未整改到位的;
(七)不按规定参加考核,或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瞒报数据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违反本办法核心条款且拒不整改的。
第九条 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创业园,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由对应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局) 向创业园运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 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 及整改要求;
(二)整改期满后,由人才交流机构组织复核,复核合格的,恢复合格创业园资格;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三)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创业园,自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应层级创业园,2年内不得申报更高层级创业园。
第四章 创业企业入园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园应向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含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开放。
第十一条 创业企业申请进入创业园应向创业园主办方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
(二)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创业企业发展目标、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四)创业孵化方案;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创业个人 (团队) 的简历和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两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院校证明;
(六)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创业企业大学生创业人数和带动就业人数。
第十二条 经创业园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确定入园。入园创业企业须遵守创业园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创业园管理,出园时应交回创业园提供的设备,损坏按价赔偿。
第五章 创业园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创业园监督管理,接受创业园创业企业、创业人员投诉和建议,为创业园建设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创业园应按月向人才交流机构报送运营数据 (含入驻企业数量、大学生创业人数、带动就业人数、服务开展情况等), 按季度提交运行情况报告,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各级创业园管理部门完善信息化建设,搭建集信息发布、数据统计、考核管理、投诉处理、服务对接于一体的综合信息系统,实现考核数据自动抓取、过程可追溯、结果可核验。
第十六条 定期组织优秀创业园、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广先进经验,开展示范园区建设。
第十七条 建立大学生创业园联席会制度。联席会作为创业园自律组织,在人才交流机构指导下开展有利于创业园发展的活动,可参与考核细则研讨、考核过程监督等工作。
第十八条 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依据本办法每年对本级创业园进行考核 (当年认定除外)。考核分为年度常规考核和不定期专项考核:
(一)年度常规考核:每年12月开展,覆盖本办法第十九条全部考核内容;
(二)不定期专项考核:针对投诉举报、数据异常、政策落实不到位等情形开展,聚焦具体问题核查。考核采取以下方式:
1.创业园自查:创业园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自查,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佐证材料;
2.现场考核:考核组对照考核指标逐项核查,通过查阅台账、访谈企业、实地核验等方式核实数据;
(三)第三方评估:省级创业园考核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确保考核客观公正。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总分100分):
(一)基础运营指标 (40分)
1.创业园发展情况(10分):园区规划落地情况(3分)、管理制度健全性(3分)、团队履职情况(4分);
2.场地使用情况(10分):场地面积达标(5分)、场地用途合规 (5分);
3.入驻及孵化情况(10分):入驻企业数量达标(5分)、孵化周期合规(5分);
4.人员指标(10分):大学生创业人数达标(5分)、带动就业人数达标 (5分)。
(二)政策与服务指标(35分)
1.政策落实情况(15分):租金/费率优惠落实(5分)、资金申报协助(5分)、其他扶持政策落地(5分);
2.服务开展情况(20分): 政策咨询(3分)、创业培训/实训(4分)、融资/法律/财务等专业服务(8分)、投诉处理(5分)。
(三)效益指标(25分)
1.经济效益(10分):孵化企业营收增长(5分)、税收贡献(5 分)。
2.社会效益(15分):孵化成功出园企业数量(5分)、就业带动质量(5分)、区域创业氛围营造(5分)。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及应用:
(一)等级划分:总分≥90分为优秀,80≤总分<90分为合格,60≤总分<80分为基本合格,总分<60分为不合格。
(二)结果应用:
1.优秀创业园:优先推荐申报吉林省就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纳入示范园区建设,给予表彰奖励;
2.合格创业园:保留认定资格,可正常申报相关资金;
3.基本合格创业园: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不超过6 个月,整改期间暂停资金申报资格;整改后复核合格恢复资格,不合格列为不合格;
4.不合格创业园:按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三)申诉机制:创业园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交《考核异议申诉书》及佐证材料,考核组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创业园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申报吉林省就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资金申报资格与考核等级挂钩:优秀创业园申报优先级最高,基本合格及以下创业园暂停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暂行)》(吉人社办字 [2013] 24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