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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5-11-03 10:16:00
  • 来源:
  • 作者:李仲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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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劳务派遣行业秩序,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研究起草了《吉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发送传真和邮件方式提出意见,注明“吉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意见反馈。
  传真:0431-88698687
  邮箱:jlsldgxc@sina.com
  附件:吉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1月3日    


  吉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加强劳务派遣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指南》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劳务派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只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情况。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主要包括:实缴注册资本数额、经营场所规模和状况、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完备程度、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及资质等情况)、守法情况(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提交年度经营报告等情况)、经营状况(主要包括:服务用工单位数量、派遣劳动者人数服务质量、财务状况等情况)等对其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开展等级评价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本级许可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结合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报告核验工作组织实施,原则上在年度经营报告核验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依据《指南》,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差)五个等级。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法定经营许可条件,及时如实报送年度经营情况,评价周期内未发现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评为B级。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B级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评为A级:
  (一)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二)有较为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三)有3名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应持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劳动关系协调师等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备,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内容合规、权利义务明晰;
  (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劳动合同,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签定率100%,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七)建立了畅通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
  (八)设立党组织、工会等组织,积极开展活动;
  (九)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近两年无安全生产事故;
  (十)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技能提升、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等教育培训;
  评价年度获得过市、县(区)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奖项的,可以直接认定为A级。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A级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评为A+级:
  (一)连续3年被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
  (二)服务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较多的;
  (三)经营状况持续良好,劳务派遣业务具有较大规模,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
  (四)建立较为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连续多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价为A级及以上等级。
  (一)评价周期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上一评价周期被评价为D级的。
  第十一条 评价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单位数量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本级行政许可数量的20%。评价为A+级的单位数量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本级行政许可A级数量的20%。同等条件下按服务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多少自动列入下一级。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一)不提交或不如实提交年度经营报告的;
  (二)失联或不及时办理许可信息变更的;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
  (四)不依法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动报酬支付、服务费的约定不明确的;
  (五)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明显过高或过低,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
  (六)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较轻的;
  (七)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实际按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劳动者的;
  (八)除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外,向安全生产责任较重或高危岗位派遣劳动者的;
  (九)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1次的;
  (十)劳动争议次数或争议涉及人数较多的。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D级。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三)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3年内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被撤销许可、被吊销许可证、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评为最低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四)财务状况差,发生欠薪情况的;
  (五)向专职消防员、矿山井下、非煤矿山项目部等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派遣劳动者的;
  (六)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含)以上的;
  (八)骗取或协助骗取由财政资金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类补贴的;
  (九)虚构劳动关系、虚假“挂证”,违规协助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保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十)故意虚开劳务派遣业务发票的;
  (十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十二)连续2年出现评为C级所列情形的;
  (十三)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四)自评过程中隐瞒失信记录、违法行为或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核实的。
  (十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出现C级、D级所列情形,在评价周期结束后仍存在重大风险的,可在下一评价周期继续作为评价依据。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评。在每年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时,自主提交《吉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自评材料,进行自我评价,并对所填报信息及提供的评价材料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
  (二)审核评价。各级许可机关审核自评材料,对照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审核评价。对相关评价资料信息存疑的,可根据需要函询或前往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综合其自评情况和审核、核查情况,确定参评劳务派遣单位年度评价等级。
  (三)社会公示。信用等级审核评价结束后,评价部门将拟确定的年度信用等级、异议受理方式等在本级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评价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被评价单位提出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经核实,确需改变拟评价信用等级的,重新公示;不改变拟评价信用等级的,不再另行公示。
  (四)结果公布。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异议的,评价结果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报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公布。公布后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存在降低信用评价等级情形的,所在地评价部门要及时重新核定评价等级并告知相关劳务派遣单位,按程序将重新核定评价等级报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  对未按时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材料的,各地可根据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或已掌握资料情况对其进行主动评价。
  第十七条 开展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信息获取主要通过行政许可审批申报材料、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数据等方式,可通过系统内部信息共享、部门间数据共享、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验。已掌握的资料信息较为完整的,一般不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劳务派遣单位以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毕等理由提出调高信用评价等级的,评价当年不再变更。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由评价部门按规定推送至全国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和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评价结果,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以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一)对被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可实行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减少日常劳动保障检查频次,优先推荐评先评优资格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被评为C级及以下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通过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向用工单位提示风险等方式强化监管,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三)对有一年被评为D级或连续三年未开展业务未进行等级评价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引导其退出劳务派遣行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情形的,要及时予以撤销、吊销。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采用动态调整方式,评价当年反映的为上一年度的信用状况。新的信用等级公布后,原信用等级自动失效,按新的信用等级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范围,认定、记录、归集、管理本级产生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评定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跟踪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地在组织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严格依法,公开公正,应当依法保护劳务派遣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严禁向劳务派遣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并查实,严格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满1年的、已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单位、评价年度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各地在评价公示结果或提供评价结果查询服务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分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纳入对其所属总公司的评价范围。劳务派遣单位异地分公司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开展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推送给总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公司在省内的,按评价等级较低的结果确认信用等级;总公司在省外的,由分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评价等级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吉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


 
吉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doc
(责任编辑:吉林省人社厅_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