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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5-09-16 16:18:00
  • 来源:
  • 作者: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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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恶意欠薪行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稳定发展大局。近年来,吉林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理欠薪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为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筑牢惩治欠薪的法治堤坝,现发布如下典型案例。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例一
  2016年6月,朱某承包大安市安广镇某工程项目期间,拖欠61名农民工2016年6月至11月工资共计人民币936975元。2019年1月12日,大安市人社局向朱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在责令支付期限届满后,朱某有能力支付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该局以朱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大安市人社局先行垫付61名农民工工资共计936975元。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被告人朱某的近亲属与大安市人社局达成了还款协议,其近亲属已支付给大安市人社局60万元,剩余30余万元,约定于2021年5月15日前一次性结清。
  经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朱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大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导读
  关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案例二
  王某向邓某处承包了某国际合作示范区项目工程,王某担任木工班长。2022年5月至11月期间,王某以个人名义雇佣四十余名农民工为其工作。截至2023年3月24日,王某拖欠3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32537元。2023年4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王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2023年5月5日之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王某收到上述文书后,继续以拒接电话、前往外省务工等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
  经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长春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拒接电话、逃跑藏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导读
  1.关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项规定,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案例三
  吕某系长春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该公司。郭某在该公司从事铸钢工作,吕某在有能力支付郭某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拖欠郭某2020年8月至12月工资共计人民币22300元。2024年3月18日,长春市九台区人社局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通过电话、短信多次通知吕某,吕某母亲李某于2024年3月19日代吕某向郭某支付劳动报酬2300元。吕某仍未支付郭某劳动报酬20000元。
  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吕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九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导读
  关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问题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点第(二)项规定,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四
  2018年5月,杜某与劳务承揽人舒某签订了某公寓抹灰工程劳务协议,约定劳动报酬128.1万元。2018年10月底抹灰工程完工后,杜某与舒某补充协议约定附加工程款32万元,总计160.1万元。杜某除支付舒某55万元后,在发包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某结清全部工程款的情况下,杜某尚拖欠舒某及其工人105.1万元劳动报酬。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判令延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杜某支付原告舒某等人105.1万元及利息。杜某不服判决并上诉至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该院于2020年8月1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24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以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月7日、1月11日长白山人社局两次通知杜某到长白山人社局解决拖欠舒某等人工资问题,杜某均以有事为由未到现场。2022年7月27日,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向杜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杜某在2022年8月1日前支付舒某等人105.1万元工资,杜某签收但仍拒不支付。经查,被告人杜某于2018年至2021年3月,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仍然承建汪清县某酿造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延吉市某棚户区改造工程、汪清县某小学综合楼项目,生产经营超过一年以上。
  经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杜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白河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案发后已支付被害人舒某部分劳动报酬,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前主动撤回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导读
  1.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认为是犯罪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3.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处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4.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宽处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判决书中的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案例五
  2017年1月6日,扶余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鲁某、朱某、崔某等11人投诉吕某拖欠工资108050元。经查,2013年至2014年期间,吕某承包吉林省某工程建设集团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扶余市某集团工程,截至2016年2月2日,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吕某拖欠鲁某、朱某、崔某工资情况属实。扶余市劳动监察大队对吕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吕某在接到改正决定书后仍拒不支付上述工人工资。
  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吕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扶余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采取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达十人且三万元以上,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截至庭审结束,被告人仍有部分工人工资未予支付。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支付被害人工资共计70050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吉林省人社厅_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