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首页>公告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6-10-27 11:15:00
  • 来源:
  • 作者:周鹤
  • 字体显示:小 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5号)要求,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5个工作日(2026年10月27日-2026年11月16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邮箱:80022270@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10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对象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享有土地承包权且年满16周岁的本地户籍人员。以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为准,对符合条件人员应给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军人、服刑、失踪和应届毕业生,暂存其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待其身份发生变化时,按规定落实。
  二、缴费补贴办法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已享受待遇人员重新计算待遇,从缴费补贴到账次月起按新标准开始发放。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用于补贴本人参保缴费,原则上将缴费补贴发至本人,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三、缴费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由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和个人一次性缴费构成,被征地农民可自愿缴纳个人一次性缴费,放弃个人一次性缴费不影响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落实。
  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和个人一次性缴费标准计算公式为:(当地上年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上年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139÷2
  被征收土地面积达到2/3的享受全额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被征收土地面积不足2/3的,以2/3为100%,按实际征收比例计算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最低标准,多次征地累计超过2/3后不再享受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属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四、缴费补贴资金筹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概算。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全部用于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工作原则。
  严格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审核程序,未经省人社厅审核,各地人社部门不得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政府部门不得申报土地征收,对于涉及被征地农民,但没有参保人员的征地批次也应报省人社厅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未落实不得征地。
  (二)认真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对本通知实施前各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新老政策衔接办法,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10月2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责任编辑:吉林省人社厅_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