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我省企业稳岗扩岗,助力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我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起草了《关于做好2026年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26年10月9日
联系电话并传真:0431-8869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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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3666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邮编:130062)
附件:关于做好2026年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9月10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26年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税务局、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现就我省2026年失业保险稳岗扩岗政策执行标准及经办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26年政策执行标准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在我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申领稳岗返还时要向当地社保局提供参保单位用工形式、用工单位类型、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明细,并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社保局提交资金拨付到实际用工单位拨款凭证。对30个工作日内未拨付的稳岗返还资金应退回当地社保局。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二)一次性扩岗补助。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每招用1人给予1500元标准一次性扩岗补助。同一人身份信息只能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技能提升补贴。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取得列入我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数字和绿色职业等级证书之一的,每人每年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数字和绿色职业等级证书之一的,每人每年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以上两类符合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人员取得多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每人每年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执行。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经办管理与风险防控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经办大厅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失业保险稳岗扩岗政策,确保企业、职工应知尽知。要将政策宣传与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工作紧密结合,主动向企业推送政策信息及资金用途并同步引导企业完善银行账户等关键信息。
(二)做好政策落实。各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推动政策落地见效。按照“证岗相适”等相关要求向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技能提升补贴,持续优化经办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稳岗返还资金和扩岗补助资金快速发放到位。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地要巩固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守护行动成果,推动风险防控由“事后追”向“事前防”转变。要严格落实三级审核业务经办模式,强化岗位权限管理,防止“一人通办”,常态化开展跨部门数据比对与疑点数据核查,对劳务派遣单位等重点机构要加强标识管理和疑点业务排查,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6年 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助力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优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列入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数字和绿色职业等级证书之一的,可按初级、中级、高级分别领取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对取得多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每人每年申请补贴次数,共计不超过3次。各地可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更多证岗相适的情形,提升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服务企业岗位需求、市场就业需要和地区产业发展。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就证岗相适情形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加强高品质服务供给。各地要加强主动服务,畅通稳岗扩岗资金发放渠道,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优化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政策信息和资金用途,经确认领取后及时发放返还资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经企业确认及授权后,可将资金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地要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优先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合理确定各项政策支出标准。扎实开展高风险业务的预警处置,重点核查本省份有相关评价机构但批量持外省份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完善内控制度,在经办流程中设置区别于待遇审核发放的事后业务核查环节,明确专人负责。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业务,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
各地要强化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实施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相关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作,优化经办流程,迅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政策落地见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26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